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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2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 或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受理訴願機關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 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