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9條
訴願事件經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撤回者,訴願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訴願 會) 無須審決,應即終結,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