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1 年 09 月 04 日)
第15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 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 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