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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1 年 09 月 04 日)
第13條
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 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