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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6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提案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總統交議之事項。

二、行政院院長之提案。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簽報之事項。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應就各項提案先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陳請總統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