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12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密議程之相關資料,列為機密,議畢收回;出 (列) 席人 員必須攜回研辦者,應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四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手續並對外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