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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辦事細則  總則 ( 36 年 06 月 15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據本院總辦事處組織規程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處各部份除會計室及統計室均另訂有辦事細則外其餘各級人員之職責悉 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3條
本處人員之考成依聘派人員之例按照公務員考績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