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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院士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 103 年 11 月 10 日)
第7條
院士候選人提名期限屆滿時,選舉籌備委員會應即初步審查各方提名是否 合於本院組織法第四條院士資格之規定,將其合於規定者,列為初步名單 ,註明其合於院士候選資格之根據,連同有關文件提交評議會。選舉籌備 委員會並得聘請有關專家,共同評鑑被提名人之學術貢獻。

評議會應開列各組被提名人名單,連同有關資料分別寄送各組院士,由各 組院士對同一組別之被提名人,以通信方式無記名投同意票。

凡已提名而未克列入初步名單者,經評議員十人書面提議,由評議會過半 數之可決,得加入初步名單中。

第8條
評議會根據籌備委員會所提之初步名單及評鑑資料,並參考院士分組所投 同意票之結果,依其組別分組審查;並於評議會全體會中詳加討論,以出 席評議員過半數,決定院士候選人。

第9條
院士候選人名單決定後,通知各院士及評議員。

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選舉籌備委員會就各組院士所投同意票之結果,按各組候選人姓氏筆劃開 列名單,連同有關資料提出院士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