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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提名 ( 103 年 11 月 10 日)
第4條
本院院士之選舉,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應先經各大學、各 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構)或院士、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

第5條
各大學、研究機關(構)或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提名院士候選人時,應 以其所包含之學科為範圍。並應先經其最高學術評審會議通過,檢具會議 紀錄,且由首長在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上簽名,加蓋機關之印信。

一、前項所指之大學,以經教育部立案者為限。研究機關(構),以政府 設立或立案者為限。

二、前項所指研究機關(構)之私立者,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附送各該 機關最近三年研究工作概況。

三、前項所指之專門學會,以在政府立案者為限。於提名院士候選人時, 須附送其組織章程,包括會員資格之規定,最近三年來之理、監事名 單,及最近三年研究,及推進專門學術工作概況。

本院院士或評議員提名院士候選人時,由本院院士、評議員五人為之,其 中至少應有三人與所提名者為同一組別。

第6條
凡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依本辦法所附「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之格式填寫 ,連同有關之著作及其他文件,掛號寄送本院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