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 105 年 10 月 22 日)
第3條
評議會應於本屆評議員任滿前五個月,組設下屆評議員提名委員會辦理各 組候選人提名,並通知各組院士,得以三人之聯署,註明理由,向提名委 員會提出本組評議員之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就本會及院士所提者,合併提 出各組候選人。其人數,至少應為當選名額之倍數。必要時,院士得以三 人之聯署,向院士會議提出評議員候選人,經出席院士過半數之同意,列 入評議員候選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