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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 105 年 10 月 22 日)
第2條
評議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屆評議會之聘任評議員,依本院組織法第七及第 十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 ,每組名額,至少十人,四組總額,至多五十人,其分配,由前屆評議會 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