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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 95 年 10 月 14 日)
第5條
五、評議會提出之議案,至少須有二人之聯署,並須於每次開會一個月前 寄交執行長,編入議事日程,由執行長於兩星期前分寄各評議員。 凡在會議期間臨時提出之議案,至少須有五人之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