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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 95 年 10 月 14 日)
第4條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在第 1 任任期將屆滿而有意連任時,應於任滿前 1 年,由評議會執行長召集會議,推定臨時主席,主持院長連任投票事 宜。院長連任之投票用無記名方式,得票數以出席評議員過半為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