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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 95 年 10 月 14 日)
第2條
二、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臨時會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之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評議員,視為親自出席。評議會開 會,以過半數之評議員出席為法定人數。議長為主席,議長因故不能 出席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