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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同意權投票 ( 88 年 06 月 15 日)
第20條
大會於確認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 分別舉行投票: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副院長。

三、大法官。

四、考試院院長。

五、考試院副院長。

六、考試委員。

七、監察院院長 八、監察院副院長。

九、監察委員。

第21條
同意權票列印被提名人之姓名,由代表以無記名方式就其姓名上端「同意 」或「不同意」欄內,加蓋圈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第22條
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 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第23條
國民大會應將同意權行使結果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法定同意票數時 ,總統得於會期內補提人選咨請國民大會同意。

第24條
被提名人經國民大會同意後,如發現其於審查期間之陳述或所提供之資料 ,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大會得經決議咨請總統不予任命或予以免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