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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審查程序 ( 88 年 06 月 15 日)
第18條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於審查期間,得經決議就被提名人之資格證明文件等 相關事項向有關機關查詢並要求提供資料。

前項資料未提出前,不得逕予審查通過。

被提名人於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陳述或所提供之資料,如有隱匿、虛偽 不實情事者,審查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大會,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