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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審查程序 ( 88 年 06 月 15 日)
第14條
分組審查程序如左:

一、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每位委員詢問時 間以十分鐘為原則。已登記詢問而未及詢問之委員得改提書面詢問交 由主席逕送被提名人。

二、被提名人綜合答復:每一被提名人答復時間以二十分鐘為原則。委員 提出之書面詢問,由被提名人於綜合答復時一併答復之。

三、再詢問:對被提名人之綜合答復,委員得提出再詢問一次,時間以五 分鐘為限,被提名人應再行綜合答復,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

對前項被提名人之詢問,委員得要求被提名人在詢問時間內即席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