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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審查程序 ( 88 年 06 月 15 日)
第12條
條審查委員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關 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被提名人應到會自我介紹 ,並說明其資格適用條款及抱負,每人以二十分鐘為原則。

前項被提名人全部說明後,即進行分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