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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審查程序 ( 88 年 06 月 15 日)
第11條
被提名人之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提供全體 代表參考。秘書長應將前項資料連同其他資格證明文件於審查委員會開會 前五日印送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