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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採訪規則  ( 94 年 06 月 01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國民大會(以下簡稱本會)採訪時,應配帶本會所 製發之採訪證及攜帶服務單位證件。

第3條
申請採訪本會之新聞媒體,應將所派之記者姓名、性別及聯絡電話等列冊 ,並附照片一式四張函送本會秘書處公共關係室,經審核後發給採訪證。

第4條
本會集會期間,新聞媒體採訪證件種類及核發對象如下: 一、採訪證:以合於下列規定之通訊社、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公司 )、網路報等之記者為限:

(一)通訊社:請檢具十家報社「訂戶訂稿證明單」,訂戶係本報系發行 人為同一人者恕不受理,每家通訊社記者至多五人。

(二)報社:以「每日發行半開二張(含)以上,市面流通」之日、晚報 為限,凡剪貼、拼湊、影印之報紙,恕不受理,每報文字記者最多 五人,攝影記者最多二人。

(三)廣播電台:以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有案並含有新聞報導節目者為限 ,每台限一人為原則。

(四)電視台(公司):以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有案並含有全國性新聞報 導節目者為限,每台限三組,每組二人(文字一人,攝影一人)。

(五)網路報:以提供全國性新聞報導服務之電子報為限,每台限三組, 每組二人(文字一人,攝影一人)。

二、臨時採訪證:雜誌社、國外新聞媒體等臨時申請採訪,應憑證換發, 限當日有效。

第5條
本會採訪證不得轉借或影印使用,如有遺失,應即通知本會秘書處公共關 係室補發,事後尋回原證時,亦須交由本會作廢。

第6條
各電子媒體如需進行現場直播,應事先徵得本會秘書處公共關係室之同意 ,並應於指定地點進行。

第7條
為維護大會會場秩序,媒體記者應於指定地點採訪。大會進行時,不得進 入會場。

第8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於本會採訪時,應遵守本會相關規定,不得有鼓譟、喧 鬧、破壞公物、妨礙辦公及干擾會議進行等行為。

第9條
本會未開放採訪之區域,不得採訪。首長辦公區域,未經同意,不得進入 採訪或逗留守候。

第10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如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本會相關人員得制止之,經 制止無效或情節重大者,並得禁止進入本會採訪或註銷其採訪證件。

第11條
本規則經秘書長擬訂,提報主席團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