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大會採訪規則  ( 94 年 06 月 01 日)
第4條
本會集會期間,新聞媒體採訪證件種類及核發對象如下: 一、採訪證:以合於下列規定之通訊社、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公司 )、網路報等之記者為限:

(一)通訊社:請檢具十家報社「訂戶訂稿證明單」,訂戶係本報系發行 人為同一人者恕不受理,每家通訊社記者至多五人。

(二)報社:以「每日發行半開二張(含)以上,市面流通」之日、晚報 為限,凡剪貼、拼湊、影印之報紙,恕不受理,每報文字記者最多 五人,攝影記者最多二人。

(三)廣播電台:以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有案並含有新聞報導節目者為限 ,每台限一人為原則。

(四)電視台(公司):以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有案並含有全國性新聞報 導節目者為限,每台限三組,每組二人(文字一人,攝影一人)。

(五)網路報:以提供全國性新聞報導服務之電子報為限,每台限三組, 每組二人(文字一人,攝影一人)。

二、臨時採訪證:雜誌社、國外新聞媒體等臨時申請採訪,應憑證換發, 限當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