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大會採訪規則  ( 94 年 06 月 01 日)
第3條
申請採訪本會之新聞媒體,應將所派之記者姓名、性別及聯絡電話等列冊 ,並附照片一式四張函送本會秘書處公共關係室,經審核後發給採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