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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 87 年 07 月 30 日)
第9條
聽證會之進行程序如左:

一、主席說明聽證會舉行要旨。

二、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社會人士陳述意見。

三、議案有關當事人陳述意見。

四、委員提出詢問、質疑。

五、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利害關係人說明。

六、主席結語。

前項應邀出列席人員之發言,如逾越議題範圍,或有不當言行時,主席得 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或命其退場。

同一議題如有正反意見時,得以交錯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