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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 87 年 07 月 30 日)
第3條
聽證會由主辦委員會之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聽證會主席之職責如左:

一、主持聽證會及維持聽證會秩序。

二、宣示聽證會舉行要旨。

三、接受出席聽證人員提出之證據、資料。

四、審定聽證會紀錄。

五、向委員會報告聽證結果。

六、其他有關主席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