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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  ( 87 年 07 月 30 日)
第6條
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不予印發。出席代表、列席人員及會場工作人員不 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

關於秘密會議如須發表新聞時,其稿件應經議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