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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  ( 87 年 07 月 30 日)
第5條
秘密會議之秘密文件應蓋印、固封及依序編定號數,於會議時分發各出席 代表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應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

關於秘密文件之編印、保管及分發手續,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