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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 87 年 07 月 30 日)
第7條
國民大會於彈劾案審議完竣後,應即舉行投票,經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彈劾案即為通過並由國民大會議長正式宣告。

彈劾案議決票應刊印「同意彈劾」、「不同意彈劾」兩欄,由代表以本會 製備之圈戳,以無記名方式圈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