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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 87 年 07 月 30 日)
第4條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應請立法院院長或其指派之立法委員到會說明; 並應通知被彈劾人親自或由其辯護人到會申辯並答復代表之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