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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 87 年 07 月 30 日)
第2條
國民大會於立法院所提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送達後,議長應即通告於一個 月內集會。

前項彈劾案有關資料,應於收到後七日內送全體代表及被彈劾人,並請被 彈劾人於開會七日前提出答辯書,答辯書一併分送全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