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 88 年 06 月 15 日)
第4條
每一投票處設置投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發票監察員:監察發票處,每處若干人。於投票開始前,向大會主席 領取選舉票,查點數目,監察發票;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 餘票數,報告大會主席。

二、票匭監察員:監察投票匭,每匭一人。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 並加封鎖;投票完畢後,再加貼封條。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