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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 87 年 07 月 30 日)
第7條
副總統候選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大會應即停止辦理補選,並咨請 總統補提候選人,定期重行補選:

一、經審查發現候選人資格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者。

二、候選人於投票前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