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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程序 ( 55 年 08 月 08 日)
第8條
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有代表總額六分之一簽署。

第9條
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備具提案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 案由。

 二 理由。

 三 內容。

 四 簽署人。

 五 年月日。

第10條
國民大會討論創制案、複決案,非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 開議,非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

前項決議須經三讀程序。但廢止或否決之法律,得省略第三讀會。

第11條
經國民大會複決成立或廢止之法律,應咨請總統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經國民大會否決之創制、複決事項,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