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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 81 年 03 月 21 日)
第1條
一、主席團選舉有關投票及開票事宜,除主席團選舉辦法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辦理。

第2條
二、選舉時就會場內分設發票處、圈票處,並分置投票匭、開票顯示板。

第3條
三、投票開票監察員,由出席代表推派擔任。其職務分配,由主席決定之 。

第4條
四、投票監察員分為四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 第一組八人,監察發票處 (四發票處,每處二人) ,於投票開始前 ,向主席領取選舉票,查點數目,監督發票員分發選舉票;投票完 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收,報告主席。 (二) 第二組四人,監察投票匭,每匭一人。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 匭並加封鎖;投票完畢後,再加封條。 (三) 第三組四人,維持投票秩序,並監察投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 (四) 第四組四人,在會場外巡迴監察,維持秩序。 前項發票員、票匭管理員,由大會秘書處配備,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 監督,辦理有關事宜。

第5條
五、投票時,出席代表依次憑宣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親自簽名 領取選舉票,發票處職員在代表證上加蓋「主席團選舉訖」印章後發 票,並將代表證隨同交還。 其未攜帶宣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之代表,經向秘書處取得 證明,再行票投。

第6條
六、代表領取選舉票後,即往圈票處就選舉票上所列之各候選人中,以無 記名單記法圈選一名,並親自投入票匭內。

第7條
七、代表投票完竣後應退至休息室,俟開票時始得入場。

第8條
八、後到代表,由場外巡迴監察員引導進入會場投票。

第9條
九、主席與投票監察員,俟全部投票完竣後再行投票。

第10條
十、投票完畢時間,由大會主席宣布,並按鈴為號。

第11條
十一、代表在主席宣告截止投票後始到場者,以棄權論。

第12條
十二、開票時間在主席宣告截止投票後休息二十分鐘開始。

第13條
十三、開票地點在會場主席台,公開進行開票。

第14條
十四、開票監察員分為四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 第一組二人,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依次啟封取票,並將 選舉票遞交第二組。 (二) 第二組三人,查驗選舉票有無廢票,並將有效選舉票遞交第三組 唱票;廢票彙整後點交第四組。 (三) 第三組三人,監察唱票及記票,並將唱完之選舉票遞交第四組。 (四) 第四組二人,監察整理及記錄各候選人所得票數與總票數。 各組所需管理員、唱票員、記票員等,由大會秘書處配備,受開票 監察員之指揮監督,分辦有關開票事宜。

第15條
十五、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由前條第二組開 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 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 未加圈選者。 (三) 圈選二名以上者。 (四) 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五) 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六) 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第16條
十六、開票完畢後,由第一至第四組開票監察員會同將開票情形及左列各 項紀錄,造具報告書送交大會主席: (一) 投票總額。 (二) 廢票總額。 (三) 各候選人之得票數額。

第17條
十七、候選人得票數相同者,由主席抽簽決定其名次,並依選舉辦法第一 項之規定決定當選與否。

第18條
十八、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及有關投票開票人員均佩帶標識,其他人 員不得進入投票及開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