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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  ( 82 年 01 月 08 日)
第1條
同意權審查會之議事,除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行之。

第2條
審查會之主席,由召集人分兩組輪流擔任,其順序以抽籤決定之。

第3條
審查會應依大會日程表規定進行,並通知被提名人到會。

審查會如有延長日程之必要時,由審查會報請主席團提交大會決定之。

第4條
審查會審查被提名人之順序,以抽籤定之,並得就被提名人分組進行審查 ,必要時其順序酌予調整。

第5條
每次審查會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審查被提名人資格:秘書處應將各被提名人之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及有 關資料提交審查會備核,主席就各被提名人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徵 詢與會代表有無異議,如無異議,被提名人之資格審查即告確定,代 表如有疑義,經決議得請被提名人補充資料或口頭說明。

二、被提名人到會說明:被提名人自我介紹、說明抱負,每人以十分鐘為 原則。

三、就被提名人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每位代表詢問時間以五分 鐘為原則。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徵求大會同意,請已登記詢問而未及詢 問之代表當場改提書面詢問交由秘書處逕送被提名人。

四、被提名人綜合答復:每一被提名人答復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代表提 出之書面詢問,由被提名人於綜合答復時一併答復之。

五、再詢問:對被提名人之綜合答復,已詢問之代表得提出再詢問一次, 時間以三分鐘為限,被提名人應再行答復,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

第6條
資格審查報告書得由審查會授權召集人擬妥後逕提大會。

第7條
本辦法無特別規定者,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行之。

第8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