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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 73 年 02 月 28 日)
第7條
文書組分設機要、文牘、繕校、收發、監印五科,其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事項。

二、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文件之繕印事項。

四、印信之典守事項。

五、檔案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