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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 73 年 02 月 28 日)
第3條
本處置秘書、招待、警衛三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至三人,並因 事實需要,設秘書長辦公室,業務檢查室,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之指導,處理各該處室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