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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 73 年 02 月 28 日)
第15條
招待處設左列各組及中心。

一、報到組。

二、交通組。

三、交際組。

四、服務中心。

五、膳食中心。

六、住宿中心。

七、醫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