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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旁聽證由人事組製備,正面表示會次及旁聽人姓名,背面註明「旁聽須知
」:
一、旁聽證佩帶於左胸前。
二、旁聽人憑旁聽證進入會場,並接受警衛安全檢查。
三、旁聽人不得攜帶武器、照相機、錄影 (音) 機、擴音器、標語、宣傳
品及其他足以影響議場秩序之器具或違禁物品進入會場。
四、旁聽人之衣帽、雨具、公文箱、手提包、食品等,請交服務台衣帽間
保管,不得帶入議場。
五、旁聽人進入旁聽席應對號就座,並應遵守議場規則,保持肅靜,不得
鼓掌或叫囂喧鬧;如不遵守議場旁聽規定,服務及接待人員應令其立
即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