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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主席團擔任大會主席辦法  ( 81 年 12 月 29 日)
第1條
一、主席團分成十一組,每組三人,由主席自由認定,輪流主持大會,其 順序依抽籤決定,並由各組互推一人擔任大會主席,同組另二位主席 襄助之。

第2條
二、大會進行中,如遇有須待會商解決之事件時,由大會主席與襄助之主 席共同會商解決之。

第3條
三、大會主席之座位置於主席台中央,襄助之主席座位置於大會主席之左 側;秘書長座位置於大會主席之右側,秘書長得指定議事工作人員一 人置於秘書長右側協助處理議事業務。

第4條
四、本辦法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