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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辦法  ( 81 年 12 月 29 日)
第1條
一、主席團主席三十三人,由國民大會代表就主席團主席候選人中,用無 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2條
二、主席團主席候選人,應由國民大會代表五人以上推薦,每一代表以推 薦一人為限。

第3條
三、主席團主席選舉票候選人列名順序,應當眾抽籤決定之。

第4條
四、主席團主席應於每次集會時改選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 過二分之一。

第5條
五、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預備會議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