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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 94 年 06 月 01 日)
第25條
代表言行如有人身攻擊、投擲物品、肆意謾罵、破壞公物、攜帶危險物品 進入議場以及違反本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制 止或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強制其退出議場。但出席代表三十人 以上表示異議時,主席應即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