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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 94 年 06 月 01 日)
第21條
出席代表對表決結果,提出疑義,經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行 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採用投票表決,非有重大明顯瑕疵足以影響表決結果者,不得重行表決。 前項重大明顯瑕疵之疑義認定,由主席團共商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