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 67 年 03 月 01 日)
第1條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時,有關投票及開票事宜,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2條
二、投票監察員與開票監察員人選,由主席團按各單位代表抽籤決定,以 每單位各一人為原則。 (如該單位僅有代表一人時,則不必抽籤,即 定為投票監察員。)
第3條
三、投票時,就大會會場內分設發票處四所、圈票處二所,並分置投票匭 八個,均依次編號。

第4條
四、投票監察員分為四組,其職務分配由主席團抽籤決定如左: 1 第一組:監察發票處,每處三人,於投票開始前向主席團領取選舉 票,查點數目,監督發票員分發選票。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 及用餘票數,報告主席團。前項發票員,由大會秘書處配置,受投 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發票事宜。 2 第二組:監察投票匭,每處一人,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 加封鎖,投票完畢後再加封條。 3 第三組:維持投票秩序,並監察投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依 會場席次分區,每區一人。 4 第四組:在會場外巡迴監察,維持秩序。

第5條
五、投票時,出席代表依席次先後依次往發票處,憑代表出席證及簽到收 件片領取選舉票,發票處應在代表出席證上加蓋「選舉總統」或「選 舉副總統」字樣。

第6條
六、代表領取選舉票後,即往圈票處就選舉票上所列之各候選人中,以無 記名投票法,圈選一名,並親自投入票匭。

第7條
七、代表投票完竣後,退至休息室休息,俟開票時再行入場。

第8條
八、後到代表,由場外巡迴監察引導在休息室等候,俟全部投票完竣後, 始行投票。

第9條
九、投票監察員俟全部投票完竣後,再行投票。

第10條
十、投票完畢時間,由大會主席宣布之。

第11條
十一、代表在投票完畢後始到場者,以棄權論。

第12條
十二、開票時間,在投票完畢後,休息廿分鐘開始,並按鈴為號。

第13條
十三、開票地點,設在主席台上,公開進行開票。

第14條
十四、開票監察員,分為六組,其職務分配,由主席團抽籤決定如左: 1 第一組四人,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依次啟封取票,並檢 查選舉票數目後,點交第二組。 2 第二組六人,查驗選舉票有無廢票,並將有效選舉票點交第三組 唱票。 3 第三組二人,監察唱票。 4 第四組四人,監察記票員記錄各候選人所得票數。 5 第五組二人,監察整理複核各候選人得票總數。 6 第六組八人,分區維持開票時會場秩序,並監察開票程序有無疏 略及違法情事。 各組所需管理員、唱票記票員等,由大會秘書處配備,受開票監察 員之指揮監督,分辦有關開票事宜。

第15條
十五、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由前條第二組開 票監察員共同決定認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1 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2 未加圈選者。 3 圈選兩名或兩名以上者。 4 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5 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6 圈後加以塗改。

第16條
十六、開票完畢後,由第一至第四組開票監察員,會同將開票情形及左列 各項記錄,造具報告書送交大會主席團。 1 投票總額。 2 廢票總額。 3 各候選人之得票數額。

第17條
十七、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及有關開票人員,均佩帶標識。

第18條
十八、本辦法由國民大會主席團通過,報告大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