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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 67 年 03 月 01 日)
第15條
十五、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由前條第二組開 票監察員共同決定認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1 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2 未加圈選者。 3 圈選兩名或兩名以上者。 4 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5 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6 圈後加以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