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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 81 年 11 月 04 日)
第2條
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就總統提名之左列人員行使同意權:

 一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二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三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