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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 81 年 11 月 04 日)
第13條
大會於聽取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 投票:

 一 司法院院長。

 二 司法院副院長。

 三 大法官。

 四 考試院院長。

 五 考試院副院長。

 六 考試委員。

 七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