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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
( 81 年 11 月 04 日)
第13條
大會於聽取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 投票:
一 司法院院長。
二 司法院副院長。
三 大法官。
四 考試院院長。
五 考試院副院長。
六 考試委員。
七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