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04 日)
第6條
本會得視需要請提案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得就專業領域之需求,邀請 專家學者列席或提供書面意見。

前項列席或書面提供意見之館外專家學者,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