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04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館長或館長指定之委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館長遴聘館內人員及館外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館外專家學者應具備文物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且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之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館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