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04 日)
第2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政府機關或機構,及私人或團體所有文物,保存價值之入藏審定。

二、典藏文物不符典藏效益之註銷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