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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5 年 08 月 12 日)
第6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